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明升达高分子材料产业园吡啶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事宜进行信息公开,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135024.7万元万元在宁阳化工产业园内建设明升达高分子材料产业园吡啶项目(二期)。项目主要建设1套17.76万吨/年甲醛生产装置、1套12万吨/年乙醛生产装置、1套10万吨/年吡啶(含3-甲基吡啶、2-甲基吡啶、3,5-二甲基吡啶)生产装置,并配套建设动力厂房、罐区、循环水装置等公辅设施及ECS尾气反应系统、乙醛水处理站、热氧化炉等环保设施,同时依托在建的危废暂存间、防爆控制室、装卸区和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脱盐水站、回用水站、终端污水处理站、化验室、空分装置、消防水池、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设施。二期项目年产吡啶64000吨、3-甲基吡啶32400吨、2-甲基吡啶1200吨、3,5-二甲基吡啶2400吨、甲醛177600吨、乙醛120000吨,同时副产乙酸钠15470吨/年。
二期项目劳动定员160人,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运行333天,8000小时。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属于允许建设项目。对照《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第三项“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第五款“有机化学原料”中 “加快发展国内缺口较大、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和高端有机化工产品,重点是:双酚A、己二腈、己二酸、己二醇、己二胺、高碳醇、氟碳醇、环己酮、异氰酸酯、碳酸二甲酯、吡啶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号为:2212-370900-04-01-814692。
经查找,该项目不属于《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12月2日)中限制和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宁阳化工产业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之内,符合《宁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宁阳县磁窑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报审版)和宁阳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三废”产生及治理措施
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各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对周围环境的主要影响有:
(1)废气
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二期工艺废气、储罐废气、乙醛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的危废暂存间新增废气、明升达协同处置项目返回新增废气等。
二期甲醛生产装置吸收塔废气经ECS尾气反应器催化氧化后经高20米、内径0.8米排气筒DA004排放;二期吡啶生产装置催化剂再生器废气、乙醛水处理站废气、脱高沸精馏塔废液、3,5-二甲基吡啶成品塔废液、水封罐废水直接进入热氧化炉;二期乙醛生产装置吸收塔废气、氨吸收塔不凝气、二期吡啶生产装置其他废气、储罐废气经水封后进入二期热氧化炉;明升达协同处置项目滤液槽、磨煤机、煤浆槽收集废气和依托的危废暂存间新增废气进入一期热氧化炉。
一期热氧化炉废气经SNCR+SCR脱硝+袋式除尘后由高50m、内径2.0m排气筒DA001排放,二期热氧化炉废气经SNCR+SCR脱硝+袋式除尘后由高50m、内径3.4m排气筒DA003排放。
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各污染物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氨逃逸参照《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二期装置区无组织废气、二期罐区无组织废气、二期乙醛水处理站未被收集的废气。
本项目液态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固态物料投料采用负压上料;二期储罐除乙醛球罐和甲醛溶液储罐、液碱储罐、氨水储罐外均为内浮顶罐,乙醛采用压力罐,其他有机物储罐废气经水封后引入热氧化炉处理;项目生产设备均采用密闭设备,负压收集废气;各工艺废气均从产生环节直接通过密闭管道送入热氧化炉处理后排放;依托的危废暂存间负压收集废气;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人孔运行期间均保持密闭;卸车采用双管式物料输送方式卸车;储罐采用平衡管打料;加强厂区绿化。
经过上述各项措施,项目厂界各污染物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界内装置外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2)废水
拟建项目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方式;初期雨水排入厂区初期雨水池,分批排入明升达终端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进入明升达回用水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其余雨水就近排入园区雨水管线后汇入海子河。拟建项目二期乙醇回收塔排水进入厂区二期乙醛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二期乙醛生产装置;各水封罐排水进入热氧化炉焚烧;甲醛装置导热油冷凝器排污水、ECS系统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乙醛生产装置汽包排水、吡啶生产装置汽包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乙醛水处理站冲洗水排入明升达现有回用水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排入明升达终端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进入明升达回用水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同时二期项目各生产装置区、罐区、初期雨水池、乙醛水处理站以及污水管线等均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在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很小。
(3)噪声
拟建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主要噪声源为新增各种泵、压缩机、风机等,其噪声源强约为75~90dB(A),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同时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润滑,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加强厂区绿化,合理布局,降低项目噪声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脱高沸精馏塔釜残、3,5-二甲基吡啶成品塔釜残进入二期热氧化炉焚烧;明升达正常运行时(7200h),萃余液汽提塔废液部分委托明升达协同处置,部分进入热氧化炉焚烧;废甲醇过滤器滤芯、废铁钼催化剂、ECS系统废催化剂、废乙醇过滤器滤芯、废超滤膜、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吡啶生产装置废催化剂、沉降器颗粒、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导热油、废脱硝催化剂、除尘器下灰、废布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乙醛生产装置废银催化剂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合理处置;废空气过滤器滤芯按一般固废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该项目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环境风险
拟建项目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具有潜在的事故风险,应从建设、生产、贮运等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为了防范事故和减少事故的危害,应加强危险物料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系统排查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当出现事故时,要采取紧急的工程应对措施,如有必要,要采取社会应急措施,并根据实时情况和事故种类确定人群疏散范围,以控制事故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建设单位采取了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如建设消防系统、事故水池,制定并实施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等,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并确保事故状态下,降低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包括拟建项目所在位置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各单位和居民。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及公众意见表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意见及建议,即您认为本报告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措施实施后是否对您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评价区域环境质量造成影响,请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充分考虑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回答。
公众意见表网址链接: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PyT5LkLBIq7R34B58pTusw 提取码: uvkz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通过电话(0538-2531677)联系建设单位刘总后可到宁阳化工产业园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查阅纸质报告书。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如对本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可在项目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反映,并留下您的主要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和您取得联系。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0538-2531677
(2)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山东环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538-5395607 邮箱:hp9954@163.com
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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